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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蕲春民一初裁字第0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雨斌、高国祥与高国祥、何良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鄂蕲春民一初裁字第01734号原告张雨斌,曾用名张与斌。被告高国祥。被告何良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雨斌与被告高国祥、何良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雨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国祥、何良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雨斌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雨斌撤回对被告高国祥、何良俊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雨斌负担。审 判 长  程智武审 判 员  龚起强人民陪审员  詹钧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