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蕲春民一初裁字第0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雨斌、高国祥与高国祥、何良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鄂蕲春民一初裁字第01734号原告张雨斌,曾用名张与斌。被告高国祥。被告何良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雨斌与被告高国祥、何良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雨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国祥、何良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雨斌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雨斌撤回对被告高国祥、何良俊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雨斌负担。审 判 长 程智武审 判 员 龚起强人民陪审员 詹钧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