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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陶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072号原告陶某,女,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李龙波,重庆市垫江县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某,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谈一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