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陶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072号原告陶某,女,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李龙波,重庆市垫江县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某,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谈一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