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民一初字第0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立为与程亚飞、程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为,程亚飞,程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389号原告:刘立为,男,1978年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西林,男,1976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西民,男,1966年出生。被告:程亚飞,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程永,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为与被告程亚飞、程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维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