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乐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与廖聪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廖聪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负责人:唐向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欧阳葵,系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廖聪桥,男,汉族,住乐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韶乐法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7日内支付拖欠申请执行人的欠款4005元、利息2015.3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廖聪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20.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美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林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