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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云海珠与徐德民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海珠,徐德民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745号原告:云海珠,男,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贾东峰、杜臣勇,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德民,男,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朱坤银,农民。系被告女婿。本院在审理云海珠与徐德民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海珠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海珠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海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美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