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723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黄某,女,汉族,1982年4月6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金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黄金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