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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2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林等四人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林,李永红,王彩梅,邱建强,王永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2247-1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强,该公司员工。被告高林,男,198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永红,女,1981年2月出生,汉族,籍贯同上。被告王彩梅,女,1980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邱建强,男,1979年5月出生,汉族,籍贯同上。被告王永强,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林、李永红、王彩梅、邱建强、王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高林、李永红在神木县店塔镇板定梁村马溉沟小组分红款5.6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高林、李永红在神木县店塔镇板定梁村马溉沟小组的分红款5.6万元予以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项晓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