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27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住黑龙江省方正县。2014年10月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11月26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辩护人姜广路、梁立志,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第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瑞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梁立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某任哈尔滨龙腾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装修主管期间,利用其负责公司房产各项装修工程及工程结算款的职务便利,采取多签合同款、支取装修款不装修等方式,套取并占有公司钱款合计人民币32,600元,其亲属已代被告人将赃款返还给被害单位。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0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龙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登记表、职务证明、嘉诚装饰装修合同、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及收据,证人程某某、薛某某、张某某、曲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黑龙江晨旭会计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由于被告人仅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积极返还赃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平人民陪审员 李惠萍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凌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