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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七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七台河市鑫河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七台河市隆鹏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七台河市鑫河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市隆鹏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七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鑫河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学府路97号。法定代表人李晓禄,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隆鹏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鲜村。法定代表人郑亚英,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七民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隆鹏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隆鹏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履行6,715,560.74.00元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隆鹏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七执字第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伟东执行员  滕湘江执行员  纪红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庆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