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古英华申请执行古钞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英华,古钞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古英华,女,194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执行人古钞有,男,194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荣民一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古英华申请执行古钞有析产纠纷一案中,除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古钞有3118元外,被执行人古钞有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2014)荣民一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