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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古英华申请执行古钞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英华,古钞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古英华,女,194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执行人古钞有,男,194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荣民一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古英华申请执行古钞有析产纠纷一案中,除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古钞有3118元外,被执行人古钞有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2014)荣民一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