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执字第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姜X与昌图县XX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X,昌图县XXXX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字第0562号申请执行人姜X。被执行人昌图县X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本院在执行姜X与昌图县XX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2010)昌执一初字第056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在昌图镇政府的债权款人民币158951元。因该债权款是XXX个人财产,故解除对该债权款的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在昌图镇政府的债权款人民币158951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