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一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辛某与郭俊变更抚育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郭俊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00号原告辛某,男。法定监护人辛海龙,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郭俊,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诉被告郭俊变更抚育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边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