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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边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国见与马边天绿源特产有限公司、卢端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见,卢端银,马边天绿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边���初字第111号原告:李国见,男,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卢端银,男,汉族,1964年2月20日出生。住马边县。委托代理人:李波(一般授权),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边天绿源公司,住所地:马边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粟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进松,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李国见诉被告马边天绿源特产有限公司、卢端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国见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国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3.94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国见承担。审判员  王建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