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边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国见与马边天绿源特产有限公司、卢端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见,卢端银,马边天绿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边���初字第111号原告:李国见,男,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卢端银,男,汉族,1964年2月20日出生。住马边县。委托代理人:李波(一般授权),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边天绿源公司,住所地:马边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粟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进松,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李国见诉被告马边天绿源特产有限公司、卢端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国见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国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3.94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国见承担。审判员 王建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