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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城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刘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0099号原告丁某某,女,198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藁城市。被告刘某,男,1972年9月8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代理审判员  刘宏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闪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