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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3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蔡贵鹏抢劫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贵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3013号罪犯蔡贵鹏,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2009)晋刑初字第9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贵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95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贵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蔡贵鹏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及责令退赔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蔡贵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蔡贵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蔡贵鹏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蔡贵鹏系主犯,所犯抢劫罪、强奸罪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主观恶性强,改造难度大,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贵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缴纳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缴纳的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11月9日起至2025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红波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