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新化县鑫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兵东、梁全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鑫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罗兵东,梁全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18号原告新化县鑫星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曙红,男。被告罗兵东,男。被告梁全君,男。原告新化县鑫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兵东、梁全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罗兵东、梁全君有庭外调解可能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鑫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罗兵东、梁全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640元,减半收取15320元,由原告新化县鑫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康 静审 判 员 曾 铮人民陪审员 蔡赛春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龚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