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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新化县鑫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兵东、梁全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鑫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罗兵东,梁全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18号原告新化县鑫星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曙红,男。被告罗兵东,男。被告梁全君,男。原告新化县鑫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兵东、梁全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罗兵东、梁全君有庭外调解可能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鑫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罗兵东、梁全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640元,减半收取15320元,由原告新化县鑫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康 静审 判 员  曾 铮人民陪审员  蔡赛春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龚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