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民一终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与冯兴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兴城,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民一终字第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兴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红梅,女,汉族,系冯兴城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德森,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兴城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2014)瓜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兴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梅、被上诉人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德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瓜州县人民法院(2014)瓜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瓜州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冯兴城。审 判 长 吕万平审 判 员 殷奋启代理审判员 郑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翟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