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民三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兰星与刘华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华阳,兰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三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华阳,农民,现住遵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星,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方太春,农民,现住遵化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刘华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4)遵民初字第3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华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华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照撤诉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华阳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刘华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立柱代理审判员  李木子代理审判员  康永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