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民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宋君明、姜俊鹏与张典齐、谢中礼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保字第00019号原告宋君明。原告姜俊鹏。被告张典齐。被告谢中礼(曾用名谢元成)。被告张环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君明、姜俊鹏诉被告张典齐、谢中礼、张环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君明、姜俊鹏于2015年4月14日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典齐、谢中礼、张环珍价值人民币370万元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原告姜俊鹏的妻子龚菊英以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竹韵路沪房地宝字(2006)第027946号的一套房屋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君明、姜俊鹏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典齐、谢中礼、张环珍价值人民币370万元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龚菊英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竹韵路沪房地宝字(2006)第027946号房屋所有权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杰审 判 员 陈 萍代理审判员 姜跃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