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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于娥与曾盈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娥,曾盈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保字第57号申请人于娥。被申请人曾盈盈。申请人于娥与被申请人曾盈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娥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曾盈盈所有的冀HSQ1**号小型轿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5万元。经审查,申请人于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曾盈盈所有的冀HSQ1**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娜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