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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民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杨建平与葛学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2551号原告杨建平。被告葛学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平诉被告葛学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平撤回对被告葛学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杨建平负担。审 判 长  赵瑾俊人民陪审员  XX喜人民陪审员  吴乐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