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0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朱言峰与蒋成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言峰,蒋成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0296-1号原告朱言峰,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建,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成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言峰诉被告蒋成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言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言峰负担。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