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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赵井举、徐海艳等与杜新国、枣庄泰宇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井举,徐海艳,赵祥呈,杜新国,枣庄泰宇运输有限公司,李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91号申请人赵井举。申请人徐海艳。申请人赵祥呈。被申请人杜新国。被申请人枣庄泰宇运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飞。申请人赵井举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杜新国驾驶的鲁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鲁D×××××)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杜新国驾驶的鲁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鲁D×××××号)一辆,扣押期限两年。二、查封诉讼保全担保人赵延奋所有的位于××房屋所有权证号:枣房权证薛城字第××号,共有权证号:枣房权证薛城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安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