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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启东通誉置业有限公司、张启光与张启光、张启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通誉置业有限公司,张启光,张启言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495号原告启东通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1188号中邦上海城11幢。法定代表人丁春生,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聪、杨航,公司职员。被告张启光。被告张启言。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通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启光、张启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通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通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0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通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恩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文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