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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428号原告:杨某,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陆山雨,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甲。原告杨某与被告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景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甲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叫梁某乙。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的学识、生活环境及生活习惯也存在差异。被告性格暴躁,常对原告恶言恶语。婚后,被告经常以各种理由不归家,原、被告便因此开始了分居生活。结婚多年以来,原、被告之间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及关爱和家庭幸福。家庭生活及照顾女儿均是由原告一人独力承受。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原告的情况,偶尔归家对原告也是漠不关心。双方彼此积怨、缺少沟通,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而实践证明,原、被告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且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相互照顾、相互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毫无和好的可能。婚生女儿一直由原告携带抚养,与原告生活,现已经成年。而被告亦从未关心和照顾女儿的生活。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务。2013年12月12日,原告曾向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但法院判决不予双方离婚。时至今日已过半年之久,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依旧冷淡,未见好转。原告已经无法忍受与被告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已毫无和好的可能,故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梁某甲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梁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女,名叫梁某乙,现已成年。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该判决生效后,原告于2015年2月3日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已毫无和好的可能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民事判决书、户口本、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梁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及时加以沟通,导致双方感情疏远。原告前一次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加强沟通,挽回感情,导致原告再一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双方已难以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梁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75元,被告梁某甲负担75元。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开户行:农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01×××17),逾期未交纳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景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为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寄语: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现在既然双方已不能共同生活、承担,那么开始新的生活应是双方必然的选择。原告有选择幸福的权利,包括被告在内的每个人都应该尊重原告的选择。但双方毕竟一起携手走过了28年多的时间,无论过去彼此之间有多少矛盾,在离婚后都应统统放下,好聚好散,重新收拾心情去寻找另一份适合自己的爱情,重新开始各自的生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