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梁某生等继承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某,梁某生,梁某儿,梁香某,梁玉某,梁凤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佩刃、李妍洁,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生。委托代理人:李学军,山西丹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梁某儿。原审被告:梁香某。原审被告:梁玉某。原审被告:梁凤某。上诉人梁某某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4)临尧民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佩刃、李妍洁,被上诉人梁某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学军,原审被告梁某儿、梁香某、梁玉某、梁凤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4)临尧民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永渊审判员 崔 勤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