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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梁某生等继承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某,梁某生,梁某儿,梁香某,梁玉某,梁凤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佩刃、李妍洁,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生。委托代理人:李学军,山西丹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梁某儿。原审被告:梁香某。原审被告:梁玉某。原审被告:梁凤某。上诉人梁某某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4)临尧民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佩刃、李妍洁,被上诉人梁某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学军,原审被告梁某儿、梁香某、梁玉某、梁凤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4)临尧民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永渊审判员  崔 勤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