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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澧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某某镇某某村委会与叶某某,龚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澧县某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龚某某,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澧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澧县某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该村村主任。被执行人龚某某,女。被执行人叶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澧县某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龚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龚某某、叶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某某、叶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主动履行(2014)澧民红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龚某某、叶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龚某某、叶某某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澧县某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明确表示不能向本案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其情形符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执行案件结案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2014)澧民红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重新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澧民红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