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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范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47号原告范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 判 长  庞雪峰审 判 员  张 寒人民陪审员  王 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克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