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范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47号原告范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 判 长 庞雪峰审 判 员 张 寒人民陪审员 王 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克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