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 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54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付某某,男,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立勋二〇一五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