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 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54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付某某,男,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立勋二〇一五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