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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执字第0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竟与张忠献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竟,张忠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中执字第00076-1号申请执行人李竟,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忠献,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李竟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京仲裁字第0491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人民币223618.8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后向张忠献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及执行裁定。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无可供执行对外投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房产已经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进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建国门支行所开账户×××内的人民币4153.12元已经扣划至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询及执行结果表示认可。目前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京仲裁字第0491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宏哲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姜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