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西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535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度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