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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姚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姚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告姚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叶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