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辛庆法与孙建、杜凤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庆法,孙建,杜凤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辛庆法,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担保人孙竞,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孙建,男,195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杜凤敏,女,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庆法与被告孙建、杜凤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建、杜凤敏所有的位于滕州市龙阳镇中心大街门面房一处或其他价值25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孙竞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滕州市新华前街南侧御冠丽景小区2-3-603室房产一处(房权证号:20130130**)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辛庆法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孙竞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孙建、杜凤敏所有的位于滕州市龙阳镇中心大街门面房一处或其他价值25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孙竞所有的位于滕州市新华前街南侧御冠丽景小区2-3-603室房产一处(房权证号:2013013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