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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吉臣、崔庆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吉臣,崔庆美,徐继刚,徐加财,徐吉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青,理事长。被执行人徐吉臣,农民。被执行人崔庆美,农民。被执行人徐继刚,农民。被执行人徐加财,农民。被执行人徐吉录,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吉臣、崔庆美、徐继刚、徐加财、徐吉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蒙商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2793.14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42793.14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吉臣、崔庆美、徐继刚、徐加财、徐吉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蒙商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相营审判员  于 雷审判员  戚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