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水民三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段建义与新疆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建义,新疆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水民三初字第378号原告:段建义。委托代理人:张玲,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博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江苏东路北一巷13号楼2楼201室。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新梅,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建义与被告新疆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建义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建义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段建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建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9.33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提出减少诉讼请求204622元,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段建义负担。余款4494.3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段建义负担。审判员 和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