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来民一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锋与周晓红、滁州市永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锋,周晓红,滁州市永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367号原告:张锋,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亭生,男,1959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1122195906035636。委托代理人:刘凤祥,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晓红,个体户,被告:滁州市永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东路201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锋与被告周晓红、滁州市永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周晓红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滁州永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追加被告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周晓红撤回对滁州永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追加被告申请。审判员  徐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悠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