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胡宗应、黄石市宏兴特殊钢有限公司与黄石市宏兴特殊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宗应,黄石市宏兴特殊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316号原告胡宗应。委托代理人黄术学,黄石市西塞山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石市宏兴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西塞石板路。法定代表人石尚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敬义,黄石市西塞山区磁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武汉路2号。负责人陈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宗应诉被告黄石市宏兴特殊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宗应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石市宏兴特殊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宗应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741元由原告胡宗应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克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