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73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市,户籍所在地吉安市新干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7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傅立标,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傅立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和龙村一队村道由北往南倒车行驶时,遇刘某某在其车后行走。因李某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致其所驾车辆撞倒刘某某,造成刘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某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部脏器损伤及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是被告人在倒车时发生的,被害人的年纪较大,且被害人是××人,才引发本次事故;2.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上所述,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和龙村一队村道由北往南倒车行驶时,遇刘某在其车后行走。因李某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致其所驾车辆撞倒刘某,造成刘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部脏器损伤及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并向公安机关对其行为作出了如实供述。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家属按照该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1万元,被害人家属就此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以下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人郑某、钟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车速分析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肇事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肇事车辆照片,法医鉴定意见书、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保险单,被害人刘某的身份材料,交通事故预付凭证,情况说明,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被告人李某的身份材料,协议书,收据,谅解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损失并获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易细姣人民陪审员 刘 莲人民陪审员 王向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