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法执字第4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国义诉韩凤祥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义,韩凤祥,刘素珍,韩晓宇,韩凤全,韩凤廷,李长江,薛润军,陈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493-4号申请执行人陈国义,男,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韩凤祥,男,1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刘素珍,女,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韩晓宇(曾用名韩永利),男,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韩凤全,男,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韩凤廷,男,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李长江,男,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薛润军,男,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陈国峰(曾用名周峰),男,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2)右民初字第276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韩凤祥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音汉信用社6229760550600551116的账户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韩晓宇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音汉信用社6229760550600388345的账户存款;三、冻结被执行人韩凤全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音汉信用社6229760550600388436的账户存款;四、冻结被执行人韩凤廷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音汉信用社6229760550600388758的账户存款;五、冻结被执行人李长江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音汉信用社6229760550600522588的账户存款;六、冻结被执行人薛润军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音汉信用社6229760550600388857的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