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海峰与谢广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峰,谢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峰,男,45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谢广明,男,48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2015)元民调确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经依法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谢广明在平煤西露天矿选煤厂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扣清谢广明欠苏丽霞全部款额后,每月扣留谢广明工资款1500.00元,直至扣清70950.00元时止。此款由申请人张海峰凭本人身份证、执行裁定书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云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