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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海路**号。法定代表人:林祥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柏翔,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欣,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窦广海,该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五终字第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蔚 波审判员 耿志亭审判员 杜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小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