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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史玉芝与葛双维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玉芝,葛双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洮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史玉芝,女,1950年12月13日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团结办事处。被执行人葛双维,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香槟小镇。申请执行人史玉芝与被执行人葛双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洮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葛双维按该判决书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史玉芝钢材款535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葛双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史玉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葛双维偿还钢材款本金5352.00元和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史玉芝认可本案执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洮南市人民法院(2014)洮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奎忠审判员  梁文波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秋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