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吕云薇与张意明抚养费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云薇,张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吕云薇,女,2004年3月2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吕花朋,女,1981年4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意明,男,1980年9月12日生,汉族。申请人吕云薇诉被执行人张意明抚养费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灵民一初字第130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云薇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意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意明立即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经查明,被执行人离婚后长期在外打工居无定所,且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执字第1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张生红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