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湘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江东中路。法定代表人:方某某,理事长。被执行人甘某某,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民督第109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某某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甘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人民币209312元,案件受理费1480元,案件执行费30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甘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某某在银行的存款213842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甘某某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13842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甘某某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梦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盛哲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