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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3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XX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XX阳支行,吴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3387-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XX阳支行,住所地晋江市。代表人陈少聪。被执行人吴美凤。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XX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美凤名下的位于晋江市罗山街道兰峰城市花园二期第38幢1-2层C号房产移送拍卖。由于执行期限过长,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胜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