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德强与朱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强,农民。被执行人朱超,农民。本院在执行陈德强与朱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超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第(2011)房民一初字第2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和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礼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