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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管庆春与孙伯承、孙又强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庆春,孙伯承,孙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27号申请人管庆春,居民。委托代理人薛乃峰,平邑县平邑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孙伯承,居民。被执行人孙又强,居民。申请人管庆春与被申请人孙伯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2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伯承的存款85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