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南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厦门九兆服饰有限公司与蔡俊钦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九兆服饰有限公司,蔡俊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九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法定代表人吴红梅,董事长。被执行人蔡俊钦,男,汉族,1986年4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申请执行人厦门九兆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俊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汕南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一、被执行人蔡俊钦确认结欠申请执行人厦门九兆服饰有限公司货款741099.8元及利息(从2012年5月20日按照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至还款之日);二、案件受理费5605元由被执行人蔡俊钦负担。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蔡俊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经查询房产、国土、金融、工商、车管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蔡俊钦在中国银行汕头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小额存款)、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普宁占陇支行(小额存款)、交通银行汕头滨港支行(小额存款)、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店信用社有开立存款账户外,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要求对被执行人蔡俊钦在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店信用社账户中的存款进行冻结。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蔡俊钦的上述账户予以冻结。对于被执行人蔡俊钦其他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厦门九兆服饰有限公司表示暂不进行冻结,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宏 新审判员 赵 芝 林审判员 颜 丽 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