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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唐殿属、于政财、王洪双、于政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唐殿属,于政财,王洪双,于政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法定代表人:姜世全,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大鹏,男。被执行人:唐殿属,男。被执行人:于政财,男。被执行人:王洪双,男。被执行人:于政辰,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唐殿属、于政财、王洪双、于政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庄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908元、执行费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