隅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路宝,田忠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隅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杨路宝,男,1954年2月17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人,待业,现住西藏自治区察隅县。委托代理人,云南苍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忠德,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人,农民,外来打工人员,现住西藏自治区察隅县。本院在执行杨路宝与田忠德(2013)林中民一再终字第0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身患重病不幸去世,又无任何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林中民一再终字第0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央 宗审判员 洛桑达瓦审判员 坚 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贡秋尼玛 来自: